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
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[2011]182号)精神,现将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:
失业保险金标准为:一类工资区750.00元,二类工资区682.50元,三类工资区637.50元。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。
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附:咸阳市最低工资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范围
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