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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
来源: 时间:2012/1/9 11:57:41 浏览:次 [ ]

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

 

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:

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》(陕人社发[2011]182号)精神,现将我市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:

失业保险金标准为:一类工资区750.00元,二类工资区682.50元,三类工资区637.50元。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。

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211日起执行。

附:咸阳市最低工资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适用范围

 

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

    二一二年一月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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